



2025/08/05(二) ●一日一箴言
《增廣賢文》:184
殺人可恕,情理難容。
【譯文】殺人的罪責有時還能得到法律的寬恕,但是其中的傷情害理卻讓人難以容忍。
●【賞析】
犯了殺人罪的人,法律或許可以找出有利的條件因素(例如自衛)而寬恕他,但在道德和倫理這方卻很難有他的容身之地。這一點其實道出了一個最真實的問題答案:在人人的心目中,道德和倫理是高於法律的,而法律的建立是基於這兩點所不容。
這句話出自元代關漢卿的雜劇《蝴蝶夢》,並在明代的《增廣賢文》中被收錄,成為警世名言。它表達了一種傳統的道德觀念,即使法律可以放寬,但違背人情義理和道德良知底線的行為,卻是人們無法接受的,應該受到更嚴厲的道德譴責。
這句話在文學作品中也經常被用來強調人物在極端情境下對倫理道德的堅守。例如,《水滸傳》中就曾用這句話來表達對違背倫理道德行為的強烈不滿。
總而言之,「殺人可恕,情理難容」是一個反映了自古以來社會倫理觀念的諺語,強調了人情義理與倫理道德的重要性,並認為違背情理的行為比極端罪行更難以被寬恕和接受。
每一件轟動社會大眾的殺人犯罪事件,其刑責可能會因為雙方律師的攻防及法律條文的解釋,或證據的確鑿與否而有所差異,但是無論法官最後的判決如何,都很難滿足社會大眾對此案的重判預期,而產生對所謂的恐龍法官之不齒,因為案件違背天理與道德倫理的範疇,根本就超乎大眾所能接受。
法律往往偏重於審判加害者的人權、是否有悔意、有無教化之可能性? 但是社會大眾更關注受害者的人權無法申張,家屬的二次傷害如何彌補? 輕判造成社會大眾的恐懼心理等等都不在法條考慮之列。
而且受審未判刑定讞之前都是以無罪推論,雖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是人有乾坤之分、有力氣大小之別、有財勢權位高低之異,怎麼可能會平等呢?社會上假釋犯一出獄就立即再犯罪的事件層出不窮,所以輕判等於鼓勵犯罪,法律等於保護壞人!
為了保護自己,也是維護別人,做人要兼顧「情、理、法」;作事要兼顧「法、理、情」。因為人是有溫度有感情的,做人要圓融、親切、替別人著想、寬容善解,自然可以兼顧人情、義理、法理。而作事要先確認是合法的,是合義理的,合道的,最後才考慮是合情理的,才不會因人而異,失去遵循的基礎。在對的時間做對的事,更要把事情做好,這樣才能對得起良心善性,才不會有所偏差失誤。